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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女子因名字'丽春'受嘲,多次改名申请被拒引争议

四川广元市旺苍县的李女士怎么也没想到,自己用了四十多年的名字,竟会成为一场公共讨论的焦点。她因不满姓名“丽春”带来的长期心理压力,四次前往派出所、两次提交正式申请,希望更改姓名,却均被公安机关以“理由不充分”为由驳回。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发酵,不仅让她个人的困境进入公众视野,更揭开了中国姓名权行使中长期存在的制度张力。

“丽春”二字本身并无贬义,甚至带有春日明媚之意。但在日常生活中,这个常见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女性的名字,常被谐音调侃为“离春”“离成”,甚至引申出“离异”“不成器”等负面联想。李女士称,自幼因此遭受嘲笑,影响社交与心理健康,曾多次产生焦虑情绪。她援引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关于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的规定,认为自己有权依法变更姓名。然而,当地公安机关依据2018年四川省《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(试行)》第五十四条,认定“丽春”不构成谐音违背公序良俗,且成年人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姓名,故不予批准。

这场争议的核心,是法律授权与行政限制之间的落差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明确规定:“自然人享有姓名权,有权依法决定、使用、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,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”这赋予了公民姓名变更的法定权利。但现实中,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出台实施细则,对成年人改名设置严格门槛。四川的规定仅允许在五类情形下变更姓名,包括姓名或谐音违背公序良俗、含有冷僻字、收养关系变更等。问题在于,“公序良俗”如何界定?“心理伤害”是否属于正当理由?这些模糊地带,导致执法标准不一。

类似案例在全国并不罕见。安徽一名男子因名字谐音“某落后”申请改名,法院最终支持其诉求;浙江有家长为孩子取名“史诗王爵”被拒;江西“赵C”案因使用英文字母引发长达两年的诉讼;济南“北雁云依”案更因自创姓氏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指导性案例,明确姓氏应随父姓或母姓。这些判例表明,法院在审理姓名权纠纷时,倾向于在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寻求平衡。姓名不仅是个人标识,也是社会交往的公共符号,其变更需兼顾身份稳定、行政管理成本与文化传统。

在“丽春”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后,旺苍县公安局主动联系当事人,要求其补充医院出具的精神伤害证明,作为改名申请的佐证材料,并表示将在材料齐全后予以通过。这一转变,反映出基层执法机关在面对个案时的灵活性。事实上,尽管多数地方未明文规定“心理困扰”可作为改名理由,但若能提供权威医疗机构的诊断报告,证明姓名已造成持续性心理障碍,部分公安机关会将其视为“其他正当理由”予以考量。这虽非普遍政策,却已形成实务中的个案突破路径。

对普通公众而言,这一事件带来的启示是双重的。一方面,姓名权并非绝对自由,不能仅因“不喜欢”就随意更改。频繁改名可能影响户籍、教育、金融、社保等系统的稳定性,公安机关限制成年人改名,有其现实治理考量。另一方面,当姓名确实造成严重心理负担或社会歧视时,公民并非无路可走。收集医疗证明、心理评估报告等客观证据,结合《民法典》中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原则,通过正式渠道提交申请,必要时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,是可行的维权路径。

目前,四川省公安厅已回应,正对现行户政管理规程中与《民法典》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修订,预计2026年出台新规定。这一调整或将推动全国范围内姓名登记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化。可以预见,未来政策可能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,增加对个体心理权益的尊重,建立更清晰的评估标准与申诉机制。姓名权的边界,终将在法律精神与社会治理之间找到更合理的平衡点。

一个名字,承载着个体的身份认同,也映射出法律与行政的互动逻辑。李女士的“丽春”或许终将更改,但这场讨论的意义,已超越一人一名之变。它提醒我们,在尊重传统与秩序的同时,也应倾听那些被名字困住的声音——因为每一个名字背后,都是一个具体而真实的人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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